委托代理人:张春媛,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辛宽,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辛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辛宽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案款107210元。
本案已执行标的12334.17元,未执行标的94875.83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