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红、汪志坚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281民初314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10-08公开日期:2021-10-08
当事人:肖红;汪志坚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143号原告:肖红。

被告:汪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与被告汪志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红负担。

审 判 员 黄艳清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任 洋书 记 员 钟易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