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70号圣果名苑石榴园17栋1-102室二层。
主要负责人:王加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路林,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一审被告:巴州中新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南侧、巴州华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地东侧(坚宜佳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龚哲明,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李海波因与被申请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申请人李路林、一审被告巴州中新南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龚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海波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海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