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东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33号指控事实2020年9月3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郭彬义酒后驾驶教练车在淮北市相山区青和宝地小区挪车时被民警查处。
经鉴定,郭彬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郭彬义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告人郭彬义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郭彬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彬义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彬义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彬义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