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炯,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特殊资产管理部职工,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云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艾亚东,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马静,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铺元,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农商行)与被告高云虎、艾亚东、马静、李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黄炯未到庭,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云虎、艾亚东、马静、李铺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脂农商行请求:判令被告高云虎偿还我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6000.22元,(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正常利息35279.62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7月14日逾期利息120720.60元),并偿还本笔贷款从2021年7月15日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9.9‰,逾期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为12.87‰,合同约定按季结息,由被告艾亚东、马静、李铺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被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高云虎于2017年12月28日在我行借款300000元,月利率9.9‰,逾期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为12.87‰,借款期限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合同约定按季结息,由被告艾亚东、马静、李铺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笔借款借款后系统自动结息63.38元,此后再未结息。
利息结至2017年12月28日。
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高云虎、艾亚东、马静、李铺元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被告高云虎、艾亚东、马静、李铺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云虎与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陕农信米九借字〔2017〕第103号),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合同约定按季结息,月利率为9.9‰,逾期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即12.87‰。
同日,被告艾亚东、马静、李铺元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均为:陕农信米九保字〔2017〕103号)。
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如数打入贷款人的账户内。
被告将利息结至2017年12月28日,之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7月14日共欠利息156000.22元。
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借贷、担保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利息并及时归还到期借款本息。
被告高云虎未如期结算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中的逾期利息即合同利率9.9‰上浮30%即12.87‰。
案件受理费系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被告艾亚东、马静、李铺元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并与原告米脂农商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应对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高云虎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米脂农商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高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息从2021年7月15日起以月利率12.87‰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高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截止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156000.22元。
三、被告艾亚东、马静、李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