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树礼、李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4民终1305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9-28公开日期:2021-10-09
当事人:魏树礼;李泽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树礼,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树礼与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树礼与李泽均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树礼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泽返还其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泽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案件事实错误。

李泽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其购买案涉房屋及缴纳土地费用总金额近38万元,其以38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魏树礼时并未获利。

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房屋作价380000元整,自今日起房款两清。

此后近六年时间,其从未联系过魏树礼,更未向魏树礼催要过购房款。

购买和出售房屋,对任何一个普通的家庭均是一件大事,交易对方有没有足额支付房款、有无拖欠房款、自己收到多少房款,任何当事人均是明知的。

如果魏树礼未全额支付房款,在双方谈好房屋价格为380000元、魏树礼仅支付220000元的情况下,李泽不向魏树礼主张支付拖欠的房款160000元,不合常理。

一审法院依魏树礼的调取证据申请,查到李泽农业银行卡在2015年3月20日入账三笔50000元(共计150000元)的资金。

经查询银行,该三笔为银联业务,对手交易信息为银联清算账号。

与李泽银行账户2015年3月20日通过银联入账三笔50000元相对应的情况是,魏树礼女儿的银行账户2015年3月20日通过银联转账三笔50000元(共计150000元)的资金,结合本案《协议书》中“房款两清”的约定及双方此前无任何争议的情况,魏树礼已全额支付购房款380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一审判决仅认定“魏树礼支付购房款22000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有失公平。

2015年3月,魏树礼与李泽就案涉房屋进行交易。

魏树礼使用案涉房屋、李泽取得380000元购房款。

一审认为“因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依据公平原则,魏树礼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40000元”。

作为对等,李泽占有魏树礼的380000元房款、应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给上诉人资金使用费,但一审仅判决魏树礼给李泽房屋使用费、而未判决其支付魏树礼资金使用费,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对魏树礼的上诉,李泽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李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魏树礼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魏树礼支付购房款22万元的事实清楚。

2015年3月19日,李泽与魏树礼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泽现有住房一套,位于上窑××道军房后,以李泽身份证所有的,现转让给魏树礼所有,作价叁拾捌万元整,自今日起房款两清,双方不得反悔,如遇以后办理房产证事项,李泽必须出面帮助办理,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书》签订后数日内,魏树礼支付给李泽2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违建房屋且已被拆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是正确的。

二、一审法院对双方过错的认定明显不当。

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按缔约过失原则处理。

因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均明知该房屋没有合法的产权手续,按法律规定,该房屋不能买卖,故双方应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一审法院却认定魏树礼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明显是错误的。

三、魏树礼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影响法院公正裁决。

双方签订协议转让的房屋被拆除时,政府协调为魏树礼安置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住房,现其正在使用该住房。

魏树礼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却没有将如此重要的事实如实向法院陈述。

一审法院也没有调查该重要事实,判决不公。

对李泽的上诉,魏树礼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魏树礼与李泽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泽现有住房一套,位于上窑××道军房后,以李泽身份证所有的,现转让给魏树礼所有,作价叁拾捌万元整,自今日起房款两清,双方不得反悔,如遇以后办理房产证等事项,李泽必须出面帮助办理,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2015年3月20日魏树礼的女儿魏莉莉向李泽账户转房款140000元,2015年3月21日魏树礼的女儿魏莉莉两次向李泽账户转房款计80000元。

2018年11月16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上窑林场范围内有关建筑物拆除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一、拆除范围:原淮南市东山水泥厂、原淮南市奥利尔肥料厂地块范围内的被罚没建筑物。

二、请以上拆除范围内的滞留住户于2018年11月26日前腾空房屋。

逾期不腾空房屋,将依法处置。

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拆除范围内,已被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属于违建房屋且已被拆除,故魏树礼与李泽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

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按照缔约过失原则予以处理。

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故不存在相应的房屋返还问题。

由于违建房屋是先建成再出售,魏树礼是否购买涉案房屋与涉案房屋被拆并无影响,故魏树礼不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因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依据公平原则,魏树礼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40000元。

签订协议后,魏树礼支付购房款220000元,魏树礼诉称“房款两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故李泽应返还魏树礼购房款180000元(220000元-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魏树礼与李泽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