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薛卫东、解原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628民初4982号
所属地区:鹿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17公开日期:2021-10-09
当事人:薛卫东;解原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628民初4982号原告:薛卫东,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解原党,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薛卫东与被告解原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薛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原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沙子款8660元,利息445.6元(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9月20日计算至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日以后的利息另计)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三四年前,被告解原党购买原告薛卫东的沙子,原告给被告送过去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补打借条一份,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原告沙子,2020年9月2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8660元。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解原党向原告薛卫东购买沙子,后经结算,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8660元的借条一份。

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被告解原党向原告薛卫东购买沙子,应支付原告沙子款,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欠原告沙子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沙子款,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