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俊,男,1981年01月06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汝业与被执行人马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41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汝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俊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汝业1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79元、执行费16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马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俊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
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马俊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汝业。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马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