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琴,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玲,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上诉人伍华志、曹琴与被上诉人朱玲、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以金检民(行)监[2019]3208310000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苏0831民监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831民再1号民事判决。
伍华志、曹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华志、曹琴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华志、曹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