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大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谢命生,男,193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谢志辉与被执行人谢大为、谢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018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令。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3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宁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大为、谢命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2400元、利息13345元(已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