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朱兴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702民初4726号
所属地区:常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22公开日期:2021-09-30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朱兴平
案由:信用卡纠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

负责人:欧阳光明。

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尧宸。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朱兴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朱兴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2021年9月7日本院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送达开庭传票,2021年9月22日上午8.30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承担审 判 员 何米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彩云书 记 员 彭澳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