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71XL。
法定代表人:宗廷凡。
住所地:吴起县宗湾子台。
被告:高鹏,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
被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612G。
法定代表人:宗世琴。
办公地址:吴起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鹏、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