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某某、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30执178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9-25公开日期:2021-09-30
当事人:范某某;谢某某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苏0830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调解:一、被告谢某某欠原告范某某劳务工资款4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1年3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的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于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

后被执行人谢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6月1日,本院按照被执行人填写的地址确认书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虽邮件显示退回,但按照规定视为送达。

之后,被执行人谢某某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21年5月26月、2021年7月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暂不予处置。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前往盱眙县住建局和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某某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有位于盱眙县××花园××室房屋。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查封了上述房屋。

2020年11月27日,案外人姚定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2021年1月27日,本院作出裁定:中止对盱眙县××花园××室房屋的执行。

未查询到其他房屋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盱眙县××××镇新铺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谢某某好几年不居住在村里了,在村里没有财产。

6、本院以短信形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虽回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40400元。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