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6EABW9J。
法定代表人:何余。
被执行人:王东川,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依据(2021)川16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3,4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东川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仅部分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川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
划拨被执行人王东川账户内存款215.15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下165.1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
向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东川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通过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东川下落。
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东川在其他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王东川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依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东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到位165.15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