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帅建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仁,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