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104民初16696号
所属地区:长沙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16公开日期:2021-09-29
当事人: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仁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696号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德润园小区润诚苑****。

法定代表人:帅建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仁,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