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