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金杨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金杨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金杨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杨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28×××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