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宇与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22公开日期:2021-09-30
当事人:张宇;谢泽洪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原告:张宇,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谢泽洪,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宇与被告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张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宇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泽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