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泽洪,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宇与被告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张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宇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泽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