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张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602执1923号之二
所属地区:周口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9-13公开日期:2021-09-29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张超
案由:银行卡纠纷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02执19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1865J(1-1)。

负责人:张会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69年10月11月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超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超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给付20924.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5000多元,已被轮候冻结,本院已扣划0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豫P×××××号车辆,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