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某、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407执426号之一
所属地区:衡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9-26公开日期:2021-09-29
当事人:邓某;朱某;张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男。

被执行人:朱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系朱某之妻),女。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4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70元、执行费5999元,共计41256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