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黑0207民初504号
所属地区: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17公开日期:2021-09-27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7民初50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楼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苏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刚,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楼。

被告:张志成,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