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中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
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920902.6元(货款1909765.6元、受理费11137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1609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