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新英、张正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2328执1069号
所属地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9-22公开日期:2021-09-26
当事人:汪新英;张正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汪新英,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张正伟,男,1981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汪新英与张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张正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7133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正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正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部门、银行部门、网络资金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537元存款,本院已对其财付通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无有价证券;        5.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无车辆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7.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8.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正伟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汪新英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了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汪新英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71337.5元未能执行,执行费970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