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莫罗琼、曾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邵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523执634号
所属地区:邵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9-09公开日期:2021-09-26
当事人:莫罗琼;曾辉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莫罗琼,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曾辉,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莫罗琼与被执行人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湘052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

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

本院在内网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

有少量保险,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

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邵阳县管理部了解其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其有住房公积金。

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有不动产。

委托祁东县人民法院查询,亦未发现有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记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在约谈中,本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当前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当前被执行人名下,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

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