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大龙,男,1990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齐净与李大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大龙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45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