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能力,男,汉族,1989年0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黄冲与被执行人曹能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1402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因曹能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曹能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曹能力名下无车辆。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曹能力名下无房产,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曹能力名下无公积金。
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曹能力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曹能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