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24民特26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1-09-03公开日期:2021-09-04
当事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安琪;李芷伊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61号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7020716553,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申请人:李择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人:于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人:王安琪,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为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人:李芷伊,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李择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安琪、李芷伊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安琪、李芷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3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李择海、于红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74730.50元,此款于2021年9月6日前偿还完毕;二、如申请人李择海、于红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以李芷伊所有的房产(具体为:法库县法姬娜欧洲城1号(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县字第××号,建筑总面积208.25平方米),以王安琪所有的房产(具体为:坐落于法库县法姬娜欧洲城1号(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县字第××号,建筑总面积208.25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