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守兰、栾俊学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12民初14917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02公开日期:2021-09-04
当事人:魏守兰;栾俊学;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名誉权纠纷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稿)(2021)辽0112民初14917号原告魏守兰,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其胤,系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俊学,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魏守兰与被告栾俊学、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予以立案。

原告魏守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