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少年,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徐金菊与被执行人许少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汨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许少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金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许少年名下有零星存款,依法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许少年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证券及股票、无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拟终本前,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