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被四川省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6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攀盐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毛建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意公诉意见。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建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毛建涛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
但鉴于被告人毛建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经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毛建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盛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忠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