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兴伟,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3执277号。
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限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如被执行人逾期或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已部份履行,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额中扣除该已履行的部份,申请执行人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