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建勇、罗兴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凤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1223执277号
所属地区:凤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9-23公开日期:2021-10-14
当事人:韩建勇;罗兴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2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罗兴伟,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3执277号。

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限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如被执行人逾期或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已部份履行,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额中扣除该已履行的部份,申请执行人仍